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三统一”、 “四结合”的办学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教育队伍的职能和作用,建立一支院所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特点,在各培养单位设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和副教授岗位。
二、岗位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成绩合格,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2.正在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3.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研究生课程。
4.申报教授岗位应具有正高级岗位或职称;申报副教授岗位应具有副高级岗位或职称。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培养单位。
2.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研究生院提出推荐意见。
3.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并向受聘人员颁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
四、申报时间
每年下半年受理一次。各培养单位将申报材料用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10月31日以前报研究生院人事处。审批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公布。
五、工作考核
1.以学年为单位,由培养单位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考核。
2.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者,可申报各种教师奖励;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
3.《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统计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人事处。
六、待遇
1.受聘教师在培养单位从事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计入本人工作量,并可拥有研究生院工作证和校徽。
2.在研究生院院部授课的教师,由院部发放教学津贴;在培养单位授课的教师,由培养单位发放教学津贴。
七、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