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及副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二条 导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培养工作,把研究生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做到对国家负责,对学生负责,确保学生品学兼优,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导师参与本专业研究生招生中专业课和基础课命题、评卷和复试工作,全面科学地考察学生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在学术方面向学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当前的科研课题等。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及论文工作需要,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博士生导师要指定博士生学习专业课的专著或学习目录,硕士生导师帮助学生指定学位课和选定必修课。培养计划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承担本专业学位课的教学任务以及开设不定期的专题讲座,事先应编写教材,认真备课,涉及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学位课,本人无力开设者,可聘请所内、外有关专家讲授,但需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论文工作前,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题目,制定具体研究方案。题目选定后,由学生写出详细的开题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导师要做到指路、防偏、掌握进度、把握水平、定期检查,注意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第八条 导师要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中期检查工作。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
第二学年,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选题意义、实验路线及论文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实验工作后,导师要依据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进行详细的审查,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认真审查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引导学生做深入的讨论,并反复多次审阅修改,最后做出学术评价。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对其数据的可靠性、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要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导师应十分注重对研究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凡连续昼夜实验,接触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者,导师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导师离所外出或研究生独立野外工作,须委托专人代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和野外工作事故,研究生和导师均要负责。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应先进行预答辩,征求意见,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三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做到教书育人,做好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要求研究生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在基础课学习期间,导师要与研究生经常取得联系,关心和检查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四条 凡指导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导师,要与学生建立固定的联系方式,定期了解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完成情况,在论文工作期间,对学生论文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五条 导师拟为外单位代培学位研究生,须经研究生管理部门转呈所长批准。
第十六条 导师不得自行为在学研究生写出国推荐信,凡需列入出国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必须经所长批准,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保证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无特殊原因不能擅自终止对研究生的培养。若确因年老、体弱、多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培养研究生者,应提前二个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转导师,但不得改变研究生的研究方向。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原导师课题支付。
第十八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为扩大我所对外影响和吸引优秀生源,导师要主动赴相关高校进行科学前沿讲座。
第十九条 导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发现学生科研能力太差,无法按期完成培养计划,有权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该学生的培养,经所长批准后,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导师培养研究生工作已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鼓励,对不负责任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导师出国半年以内或调离本所,原则上继续指导学生到毕业,也可指定代理指导学生的科技人员,并报请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了我所学科发展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若干规定》,特制定博士生副导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副导师的审定
1. 每一学科、专业博士点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及副导师的条件审定1-2名副导师。
2. 副导师的人选可由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提名推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3委员通过),由所长批准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 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学科、专业,副导师名单需联合培养单位审批后,与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不得单独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副导师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 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目前承担科研工作,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4. 近几年来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专著、论文,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居领先地位。
5. 已培养出一定数量、质量较高的硕士生的研究员。
6. 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 副导师的职责
1. 副导师协助博士生导师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或受博士生导师的委托,独立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2. 副导师可根据需要,提出与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联合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在征得本学科、专业导师同意后,联合招收博士生,副导师负责本专业方面的指导工作。
3. 副导师应该与博士生导师共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并在博士生毕业论文上共同署名。
4. 副导师不得单独招收博士生。
5. 鉴于我所目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与科学院内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科研单位联合培养无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博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学期间的基础课学习费、代培管理费、实验费、科研费、生活补助、食宿交通、医疗等费用,暂由副导师课题承担。
本办法由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