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条例
一、本所研究生招生、培养、毕业分配、学籍管理、档案工作、学位工作,在所领导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主办。
二、本所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取得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博士生导师: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球盟会官网入口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及遴选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生导师: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符合《中国科学院球盟会官网入口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三、招生工作
1.制定有关招收研究生的规划、政策条例及规定。
2.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研究生学科、专业介绍和导师情况介绍。
3.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组织科学家讲座。
4.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评卷,进行初选、复试。
5.研究生录取工作,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分析及破格、调剂录取。
四、培养工作
1.制定研究生培养的条例、办法及规章制度。
2.起草有关研究生素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及规定。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基础课及专业课设置。
5.组织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6.办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工作。
7.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重大的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
8.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9.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10、组织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各项国情教育活动。
五、学位工作
1.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2.承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会务工作,承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换届手续。
3.负责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授予工作的审核。
4.负责学位授予备案统计工作。
5.负责新增硕士、博士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工作。
六、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研究中心党支部、教育管理部门和导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七、研究生经费,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制定《研究生经费预算及开支的施行办法》,归所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本条例由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