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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

admin 时间:2004-10-09

     中组发〔1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自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以来,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干部,除少数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暂时留任者外,大都从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这些老同志用实际行动为顺利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为退下来的老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了条件。但是, 从全国来看,老干部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为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如何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解决老同志生活困难等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形成尊 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关部门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老干部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因人制宜地做好组织工作。

    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做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聘请离休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老同志主要是就地就近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作用,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特别注意帮助有关部门开展教育青少年的活动。发挥离休退休干部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规定,提倡奉献在精神。

    各地还要注意配合军队的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发挥作用的工作。

     三、加强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干部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自进事迹,要大力宣传表彰。

    要勉励老同志继续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注意保持晚节,继续写好自己的光荣历。

    四、关心照顾好老干部的生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生活上帮助离休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凡属应当并能够解决的问题,决不能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办。对一部分微利、亏损、承包、停产、半停产企业和老、少、 边、穷地区的老同志,要千方百计落实其待遇;本单位实在解决不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

     各地各单位要管好用好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要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

    解决老同志离休退休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发展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凡进行试点的地方和单位, 应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五、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

    搞好老干部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是加强老干部工 作的组织保证。目前有些单位离休退休干部实行统了管理后,工作范围扩大了,工作量也随之增加。老干部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得削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干部局,应仍按组通字〔1983〕28号通知的要求设置,列为省区市党委的部、局级机构。老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所担负务相适应。要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实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199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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